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施工许可审批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5】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各新区城建局,市质监总站、市安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施工许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优化办事流程,我局减少了大部分施工许可审批前应提交的质量安全保证措施技术资料。但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要求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度,加强对该部分材料的现场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下列材料:
(一)经审查合格的全套施工图纸。
(二)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签字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三)深基坑(高边坡)工程、矿山法地下暗挖工程的施工图纸、设计计算书、施工方案、地质勘察报告、专家审查意见(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以及周围建筑的调查资料。
(四)项目经理任命书和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五)施工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任命书。
(六)建设单位质量主任、安全主任的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任命书。
(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计划。
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需书面承诺在工程施工前备齐上述材料,并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
三、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在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施工现场开展首次监督检查。
四、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安全保证措施的监督管理。对于不履行承诺或被监督机构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严格按照《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动态监管规则》(详见附件)执行。对违反本通知,在责令停工整改期间擅自施工的,给予责任单位、责任人红色警示6个月。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动态监管规则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3年12月3日